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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住建部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1月1日起执行

编辑:Angelia 文章来源:数字展示在线 发布日期:2020-12-15 9:39:57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3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工期和进度等内容。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原文”下载179页原件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1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
六、合同文件构成3
七、承诺4
八、订立时间4
九、订立地点4
十、合同生效4
十一、合同份数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6
第1条 一般约定6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6
1.2 语言文字12
1.3 法律13
1.4 标准和规范13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
1.7 联络16
1.8 严禁贿赂17
1.9 化石、文物17
1.10 知识产权18
1.11 保密19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
1.13 责任限制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20
第2条 发包人20
2.1 遵守法律20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
2.3 提供基础资料22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2
2.5 支付合同价款23
2.6 现场管理配合23
2.7 其他义务24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24
3.1 发包人代表24
3.2 发包人人员25
3.3 工程师26
3.4 任命和授权27
3.5 指示27
3.6 商定或确定28
3.7 会议29
第4条 承包人29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9
4.2 履约担保31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1
4.4 承包人人员34
4.5 分包35
4.6 联合体37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37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38
4.9 工程质量管理38
第5条 设计39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39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40
5.3 培训42
5.4 竣工文件43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43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44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45
6.1 实施方法45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45
6.3 样品48
6.4 质量检查50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52
6.6 缺陷和修补54
第7条 施工54
7.1 交通运输55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6
7.3 现场合作57
7.4 测量放线58
7.5 现场劳动用工58
7.6 安全文明施工59
7.7 职业健康62
7.8 环境保护63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64
7.10 现场安保65
7.11 工程照管66
第8条 工期和进度66
8.1 开始工作66
8.2 竣工日期67
8.3 项目实施计划67
8.4 项目进度计划68
8.5 进度报告69
8.6 提前预警70
8.7 工期延误71
8.8 工期提前72
8.9 暂停工作73
8.10 复工75
第9条 竣工试验75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75
9.2 延误的试验77
9.3 重新试验77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78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79
10.1 竣工验收79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81
10.3 工程的接收81
10.4 接收证书82
10.5 竣工退场83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84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84
11.2 缺陷责任期84
11.3 缺陷调查85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87
11.5 承包人出入权87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8
11.7 保修责任88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88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88
12.2 延误的试验89
12.3 重新试验90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90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91
13.1 发包人变更权91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1
13.3 变更程序92
13.4 暂估价94
13.5 暂列金额95
13.6 计日工95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6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97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99
14.1 合同价格形式99
14.2 预付款100
14.3 工程进度款101
14.4 付款计划表103
14.5 竣工结算104
14.6 质量保证金106
14.7 最终结清108
第15条 违约109
15.1 发包人违约109
15.2 承包人违约111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12
第16条 合同解除112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12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16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19
第17条 不可抗力119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9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119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120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20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121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1
第18条 保险122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122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22
18.3 货物保险123
18.4 其他保险123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23
第19条 索赔125
19.1 索赔的提出125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127
第20条 争议解决127
20.1 和解127
20.2 调解127
20.3 争议评审127
20.4 仲裁或诉讼129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30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31
第1条 一般约定131
第2条 发包人133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134
第4条 承包人135
第5条 设计138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139
第7条 施工140
第8条 工期和进度142
第9条 竣工试验144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144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145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146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146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48
第15条 违约151
第16条 合同解除151
第17条 不可抗力152
第18条 保险152
第20条 争议解决153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55
附件1 《发包人要求》156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60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161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64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65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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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2021年6月8日-10日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召开的第12届中国(郑州)国际消防安全及应急产业博览会,是华中地区更具影响力、举办时间更长的消防科技产品采购(内销)盛会,展会连续成功举办十一年来,累计服务国内外消防/应急产品制造供应商达2800家,是广大企业拓展国内(中部)市场的最佳平台。
展品范围涵盖:火灾报警及气体探测类;智能建筑电气消防类;智慧消防物联网类;消防产品及器材类;消防排烟通风及防火门窗类;消防管件阀门及抗震支架类;消防应急照明及智能疏散类;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装备类;消防巡逻车及消防无人机类;应急医疗及应急通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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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届郑州国际消防安全/应急装备展
中部最具规模的内销盛会
2021年6月8日-10日
郑州国际会展中心
期待您的光临
参展详询:153 4371 4909 张雪
微信:156 0392 8911
邮箱:2058516002@qq.com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3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工期和进度等内容。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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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1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
六、合同文件构成3
七、承诺4
八、订立时间4
九、订立地点4
十、合同生效4
十一、合同份数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6
第1条 一般约定6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6
1.2 语言文字12
1.3 法律13
1.4 标准和规范13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
1.7 联络16
1.8 严禁贿赂17
1.9 化石、文物17
1.10 知识产权18
1.11 保密19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
1.13 责任限制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20
第2条 发包人20
2.1 遵守法律20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
2.3 提供基础资料22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2
2.5 支付合同价款23
2.6 现场管理配合23
2.7 其他义务24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24
3.1 发包人代表24
3.2 发包人人员25
3.3 工程师26
3.4 任命和授权27
3.5 指示27
3.6 商定或确定28
3.7 会议29
第4条 承包人29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9
4.2 履约担保31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1
4.4 承包人人员34
4.5 分包35
4.6 联合体37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37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38
4.9 工程质量管理38
第5条 设计39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39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40
5.3 培训42
5.4 竣工文件43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43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44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45
6.1 实施方法45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45
6.3 样品48
6.4 质量检查50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52
6.6 缺陷和修补54
第7条 施工54
7.1 交通运输55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6
7.3 现场合作57
7.4 测量放线58
7.5 现场劳动用工58
7.6 安全文明施工59
7.7 职业健康62
7.8 环境保护63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64
7.10 现场安保65
7.11 工程照管66
第8条 工期和进度66
8.1 开始工作66
8.2 竣工日期67
8.3 项目实施计划67
8.4 项目进度计划68
8.5 进度报告69
8.6 提前预警70
8.7 工期延误71
8.8 工期提前72
8.9 暂停工作73
8.10 复工75
第9条 竣工试验75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75
9.2 延误的试验77
9.3 重新试验77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78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79
10.1 竣工验收79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81
10.3 工程的接收81
10.4 接收证书82
10.5 竣工退场83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84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84
11.2 缺陷责任期84
11.3 缺陷调查85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87
11.5 承包人出入权87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8
11.7 保修责任88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88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88
12.2 延误的试验89
12.3 重新试验90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90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91
13.1 发包人变更权91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1
13.3 变更程序92
13.4 暂估价94
13.5 暂列金额95
13.6 计日工95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6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97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99
14.1 合同价格形式99
14.2 预付款100
14.3 工程进度款101
14.4 付款计划表103
14.5 竣工结算104
14.6 质量保证金106
14.7 最终结清108
第15条 违约109
15.1 发包人违约109
15.2 承包人违约111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12
第16条 合同解除112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12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16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19
第17条 不可抗力119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9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119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120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20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121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1
第18条 保险122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122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22
18.3 货物保险123
18.4 其他保险123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23
第19条 索赔125
19.1 索赔的提出125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127
第20条 争议解决127
20.1 和解127
20.2 调解127
20.3 争议评审127
20.4 仲裁或诉讼129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30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31
第1条 一般约定131
第2条 发包人133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134
第4条 承包人135
第5条 设计138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139
第7条 施工140
第8条 工期和进度142
第9条 竣工试验144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144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145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146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146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48
第15条 违约151
第16条 合同解除151
第17条 不可抗力152
第18条 保险152
第20条 争议解决153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55
附件1 《发包人要求》156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60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161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64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65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166
“阅读原文”下载179页原件
END

2021年6月8日-10日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召开的第12届中国(郑州)国际消防安全及应急产业博览会,是华中地区更具影响力、举办时间更长的消防科技产品采购(内销)盛会,展会连续成功举办十一年来,累计服务国内外消防/应急产品制造供应商达2800家,是广大企业拓展国内(中部)市场的最佳平台。
展品范围涵盖:火灾报警及气体探测类;智能建筑电气消防类;智慧消防物联网类;消防产品及器材类;消防排烟通风及防火门窗类;消防管件阀门及抗震支架类;消防应急照明及智能疏散类;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装备类;消防巡逻车及消防无人机类;应急医疗及应急通讯类

第12届郑州国际消防安全/应急装备展
中部最具规模的内销盛会
2021年6月8日-10日
郑州国际会展中心
期待您的光临
参展详询:153 4371 4909 张雪
微信:156 0392 8911
邮箱:205851600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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