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澄清说明
各投标单位:
(一)、原招标文件中12.1.1说明事项中第1、要约价******52.58元,2、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报价承诺法”具体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52.58元,招标人确定的要约价为******52.58元,要约价即为中标价。现澄清修改为:因为在招标文件中要约价******52.58元作为中标价时没有下浮,所以中标单位中标后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时中标价(******52.58元)以下浮5%后的价格(******34.95元)作为施工合同价。投标单位在投标时仍然以招标文件中的要约价******52.58元作为投标报价。
特此澄清
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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