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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2019-09丽江市政协“LED显示屏等网络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编辑:格非儿 文章来源:数字展示在线 发布日期:2019-6-15 7:2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我中心受丽江市政协的委托,对该单位 “LED显示屏等网络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现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
1.项目概况
    1.1 采购编号:XJ2019-09
    1.2 采购单位:丽江市政协
    1.3 项目名称::“LED显示屏等网络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1.4 采购方式:询价
    1.5 采购预算:******6.00元
    1.7 采购内容:详见采购一览表
    1.8 交货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2.公告发布网站
本次询价公告请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自行下载附件获取。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涵盖本招标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满足本项目的采购需求;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无违法犯罪记录书面声明;
3.5供应商提供的所有产品(包括配件)必须是正规渠道全新的原装正品,外观及内在品质良好;供应商将本次采购的全部产品按采购人的要求送达制定地点后,协助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的采购清单和有关标准,对全部所采购清单内的全部产品进行验收。
3.6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提供售后服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须按国家规定条款执行,在质保期提供包换服务及提供免费维修;
3.7所投产品须具有节能产品标志;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供应商人给予6%价格扣除;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成交;
3.8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或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参加此次投标前三年内在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有不良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询价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与投标者,请于2019年6月14日08:30至2019年6月18日23:59(北京时间下同),进入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询价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未在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的企业,需要按照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认证的要求,网上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并在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询价文件,此为获取询价文件的唯一途径。(注:建议供应商上传完成后,将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重新下载下来,用对应类型的编制工具或标书查看工具进行解密查看,确保上传的文件可以正常解密打开)
4.2 本项目不提供邮购询价文件服务。
5.询价文件的递交:
5.1 询价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6月25日上午09:00 。
5.2网上递交: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供应商须在询价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报价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询价文件回执”,询价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询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询价文件。
5.3网上递交询价文件后,还须到开标现场递交刻录询价文件的光盘1份。
递交地点: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江市古城区民航路2号)三楼第一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的(光盘),视为撤回询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其它事宜
6.1关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事宜,如对本公告和询价书进行修改、补遗、更正等,我中心均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三家同时发布。
6.2无论询价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集采机构不承担报价人准备报价文件和递交报价文件以及参加本次询价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6.3关于中小企业
6.3.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文)的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6.3.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6.3.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6.3.4.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还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7.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 系 人:王晓岚                 联 系 电 话:0888—******70
采购单位:丽江市政协
联 系 人:杨舰抒                 联 系 电 话:08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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