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变更公告
原招标公告:
2.4招标范围:
2、工程及设备质保期:3年(设备质保期限自设备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三年内,此项目所采购灯光以及2109年9月前由县财政出资安装的城区所有亮化由中标单位免费维护。第四年、第五年城区所有亮化维护费用,分别控制在此次合同价的2%、3%以内由中标单位进行维护)。
现修改为:
2.4招标范围:
2、工程及设备质保期:3年(设备质保期限自设备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三年内,此项目所采购灯光以及2019年9月前由县财政出资安装的城区所有亮化由中标单位免费维护。第四年、第五年城区所有亮化维护费用,分别控制在此次合同价的2%、3%以内由中标单位进行维护)。
南丰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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